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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非法经营烟草案的家属,给办案的检察官写了一封信

烟语法明 2020-09-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豫师刑事 Author 汪流


注:法萌君将地名、人名等具体信息隐去了。


某非法经营烟草案 家属写给检察官的信
(中国烟草人的悲哀)

尊敬的陈检察官,您好!

下面是我三个不眠之夜写就的文字,希望您于百忙之中抽空看看。

我们2000年后,由开小超市,转为专门经营烟酒。

按照烟草专卖法,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局取得的香烟才是合规合法的,这个谁都知道。但烟草提供的香烟根本不够卖,特别是紧俏香烟,经常是今天到货,明天就没卖了。紧俏货卖一天断五天,这样下去生意该怎么做?别的地方我不知道,也不好说,××地区哪个烟店不从外面拿货?我们烟酒店基本上都不得不从大户人家高价拿货。

不记得从哪一年开始,我们自己开始从外地调烟。从外地调烟麻烦重重,路上一旦被查,就是没收。有时烟草稽查队蹲点托运公司,你去取货,就直接被他们送去烟草了。有时刚放在店里,烟草稽查队的人进店就又被查收了。自己从外面调货,风险自担,利润稍高点。如果是别人送货上门,利润一般都很低的。中低价香烟一般一条只能赚0.5元,几百元一条的香烟一般也只赚1元到2元。一旦被烟草查收,查一次,罚款10%,几十次都白做了。做香烟的都是这样,每笔交易都提心吊胆的,生怕被查,像贼一样的。每年辛辛苦苦赚点钱,年底还要“孝敬”别人。他们都有一本账的,你不打这关系,开年后他们会经常来店里转悠,让你无法做生意。

也许您要问了,为什么烟草的香烟不能按需供给?我以前也不明白,以为生产厂家生产量不足。其实不然。有一次,××卷烟厂的领导来我店走访,他们告诉我,他们生产的香烟量足够供应市场的。但他们有创牌计划,在那些不畅销的地区也大量地投放。不过,他们有意在××地区搞饥饿销售,故意造成市场供不应求,市场自然就抬高了价格。有了差价,自然就有人去滞销的地方调货。烟草专卖法对他们的这种做法是没有约束的。他们这样做对他们是有好处的,他们的品牌铺到了全国各地。至于他们这样做对市场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是好是坏,他们才不会考虑。

他们这样做,对国家也是有利的。有差价,自然有人去涉险调货,异地调货明文是违规的。各地烟草都有稽查大队,稽查大队每年都有指标的,必须查罚多少额度的。国家有了税收之外的罚款收入,而广大消费者是受害者。他们除了缴纳了隐性高额的烟草税,还要额外付出人为造成的差价。烟草经营店往往也是受害者,一旦被查,不是没收(路上被查的都将没收),就是罚款(罚款10%)。更有像类似陈某某这样将受刑法处罚的。


这里我想多说两句。如果紧俏烟缺货,而无人去异地调货,那市场会怎样?我不敢想象。就我保守估计,××地区红南京品牌香烟缺口至少50%。如果没人异地调货,也许市场价格会提高到15元/包(烟草投放价97元/条,市场零售价约12元/包)。实际上,市场就是多方的平衡:紧俏烟严重缺货,烟价自然就会提高。胆大的人就只好异地调货,但是遭遇烟草稽查一定的打击力度,还有公检法一定的打击力度。

河南产某种天叶牌香烟,烟草供货价600多一条。这种香烟,在×××一带好销,但烟草投放量很小,严重缺货,市场价年底时往往会炒到900多一条,差价200多元。河南本地烟草投放量大,河南本地却不太好销,所以,有人就从当地收购,再集中起来,由“背包客”运到×××地区。一段时间里河南的背包客很多,似乎形成了一种产业。

河南本地的烟草经营户,在从烟草局定购天叶烟时,烟草局会搭售一些滞销的香烟(这也是人为制造供需不平衡的好处:烟草不愁香烟发不出去)。他们定购后,给上门收货的人,每条约赚取100元差价(被搭售的滞销香烟可能亏点)。收货的人集中起来后,以300元/人请人乘火车送到××等地,每人只带49条(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许超过50条)。收货人除了各种开销大概每条能赚20元到30元。我们坐店收购背包客送来的香烟,然后卖到市场上,每条一般赚取1元到2元差价。

香烟的利润就是这么低,每千元的交易额利润一般只有2元上下。所以,做香烟的,一旦犯案,往往案值都很大,其实,几个亿案值的利润也就几十万而己。办案的人不知道的,还以为做香烟的人都很发财,很富有。做香烟的没有那么多的本钱,只是资金流转快,九点收货,很快卖出变现,十点就可以又收货了,100万资金一天转几次,相当于几百万资金的。
 
做这个生意,其实都一直提心吊胆的。烟酒店的经营者不想与烟草的人打交道,更不想与公检法的人打交道。见到执法的人,就像老鼠见到猫。一旦被查处,经济损失不说,人也是没有尊严的。

我们家早就不想做这个烟酒生意了。但是,孩子还小,我们还得做,隔行如隔山,想改行也不容易。就这样,我们家还是提心吊胆地做着。我们原以为赚多赚少,人身无虞,不想在不知不觉中已身陷囹圄。在当地没事,现在却被××公安局查了,货没收,钱没收,人还要受刑,真是奇耻大辱!店,关了,以后再也不开了,子子孙孙,不再涉猎经营烟草了!——想想啊,我怎么感觉国家烟草法,烟草生产企业及批发企业,公检法(公检法的人也来薅羊毛),似乎都在设套!

记得是去年四月下旬的某一天上午。当时我正从家里往店里赶。赶到店门口,发现店已经被××公安局执法人员控制了。后来店里的人全部被铐着带去××,几天后保释回来。回来后,他们说,那天上午八时许,××公安局人员从后门破门而入,后庭两扇门也都被踹坏。他们进来后,喝令所有人就地蹲下,双手上举,谁不服从就是两个重重的耳光,并第一时间将店里装的监控先行拆除,然后将店里的账本、银行卡、手机、监控硬盘、现金等全部装在盒子里,后来又将后庭的香烟全部打包带走。

我们店分前后庭,中间有道门。前庭货架上放置的都是××烟草的香烟,后庭多是外来的烟,但有不少是非河南烟草的烟(也有××烟草发出来的烟)(各烟草发出的烟都有喷码标号)。陈某某告诉我:××公安局的人,将我们的东西带至××后,给了我们一张清单,就叫我们签字。我们每天都盘库的,香烟的货值加上现金多少,我们心中都有个大概数目的。我们当时发现清单上数字明显不符,但也被迫无奈而签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没有了人的尊严,更没有了话语权,我们就是那砧板上的鱼肉。

查阅《烟草专卖法》,我们找不到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处以刑罪的规定。烟草法对于异地进货,说得很明白,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不上刑法。再看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法非法经营罪论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上面的相关烟草类非法经营罪的前提都是指的无证经营。烟草专卖法明确表示,个人只能取得零售许可证。如果片面理解为:没有运输专卖许可证而运输、没有批发专卖许可证而批发就算是非法经营,那就等于:所有个人,不论有证,无证,只要异地进货,收异地货,或者卖异地货,都属于非法经营了。如果这样理解,那有证与无证就没区别了;如果这样理解,李明华等一批人要重新被收监了;如果这样理解,那每年数以万计的非法运输销售者都将以刑罪论处了,都将受牢狱之灾了。

很显然,您指控我们非法经营罪是值得商榷的。很多案件都是有证经营者异地进货,或者店内批发,都以超范围经营界定,只受行政处罚,而非刑罪论处。××每年类似案件至少百余起,但无一例外都以行政处罚了结。我们也曾经多次被常州烟草行政处罚过。我们一直都是有证经营,而且我们没有异地调货,我们没有无证运输,我们只是坐在店里收售异地的货。明显不符合上述任何情形。

如果在店里收售异地货就是非法经营,那刑法相关烟草的非法经营罪与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就明显相悖。如果说,刑法的这一规定与烟草法有冲突,那么,作为底层司法机关应该主动向更高级司法机关上报案件,请求更高级司法机关来解释。办理李明华案件的司法机关就做得很好,他们向更上一级请示解释了,最终李明华是幸运的,最高院给予了《批复》,明确此案不适用刑法,李明华案得以行政处罚了结。而杭州烟贩夫妇跨省经营案就没那么幸运了,杨夏玉丈夫芦雪荣死在看守所,自己被判刑十年,兼处没收罚款,显然是冤案。芦雪荣之死,与富阳区执法人脱不了干系的。此冤案虽然再审改判,但申诉事宜还在奔走进行中,所有烟草人也都在关注着此案的最终结局。此案对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人人共愤之!

对于杨夏玉案,网上搜查可得,有很多法律界有识之士都给出自己的解释,他们都认为定刑罪是错误的。其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就表示,无许可证的经营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但不包括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超范围从事批发业务或者跨地域经营的行为。他还表示:一,杨夏玉所贩香烟经鉴定均为真烟,来源为合法商店及烟草公司,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二,香烟质量合格,没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杨夏玉将在山东地区滞销的中华、利群等香烟运输到此类品牌畅销的浙江地区,实现了货畅其流,满足了市场需要,这还是积极的一面,仅影响了杭州富阳当地烟贩的本体利益,杨夏玉案无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法理如此,阮教授剖析得明明白白。

即便作刑法论处,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至于判十年刑期!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刑法定罪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即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刑罚时,则以非刑罚论处;可重刑可轻刑时,宜施以轻刑。

案件发生后,我们家属也是多方打听和咨询,某高级检察官曾与我说过:法律是什锦带。说的意思是,法律的弹性很大。但我竟不敢相信,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律,可以判有罪,也可以判无罪。这样的法律,给了执法者多大的寻租空间啊!

我那天问您关于李明华案件《批复》的事,您回复我,《批复》只针对个案,本案不适用(感觉您是想以杨夏玉案为案板)。您说,本案与她的案子有“根本性区别”,而您解释所谓“根本性区别”就是我们是“借证经营”。我们的许可证地址就是本店,法人先后分别是陈某娣与陈某杰,属同案犯。我才疏学浅,实在无法理解您的“借证经营”概念。如果您认为是借证经营,您可以将法人定为主犯哇,他们现在还都在您“手中”呢。我们的律师张冬冬说,刑罚首先要求要有刑事违法性,本案与李明华案同样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适合刑法论处。《批复》的原理在此,难道一定还要一张《批复》才能确定?这不是“认人不认理”吗!当然,法律赋予了您们生杀予夺的大权,就像××区执法人一般。我们说得再有理,不如您们的一时兴起。(言重了,请原谅!)

前些天与某知名的烟草法律专家打电话,他对我说:打这类官司,越是大城市,赢面越大;越是小地方,贫困地方,越是难打。究其原因,他说:一是底层司法人员素质差,对法理的理解肤浅片面;二是或许底层有更多利益牵扯,经济创收,团团伙伙;三是底层司法人个人英雄主义观念强,法律意识却淡薄……呜呼,我无话可说了。

张冬冬律师说: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我们办理的是他人的人生。司法人手握大权,不能不谨慎使用,在这样的案件中,希望把枪口抬高那么一点点。每一件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打击都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

我们的孩子在某知名高校读大三,自从他妈被捕后,本来很活泼的他渐渐少言寡语了。而陈春莲本人呢,自是悔不当初,后悔不迭,度日如年,身心俱悴,听律师讲每次见面都是哭哭啼啼,包括检察院提审时也是。也许她几度欲死,只是因为孩子而活着。她身体本来就虚弱,而且她有相关炎症多年,前些年,医生曾告诫她可能会癌变。如果她被判以十年或以上极刑(这大概是建国以来有证经营而被判处之最重刑期了),我估计她熬不过来的。

本月7号的庭审,我见识了您咄咄逼人的气势,领略了您熠熠如日的风采,更是钦佩您滔滔不绝的辩才。我想问问您: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将法庭设在检察院内,这是否合法合规?我们父子俩经过法官同意,千里迢迢赶来旁听,您却在开庭前将我们赶出法庭,是否合情合理?法庭上坐着八个跟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您方”人员,还一直拿着摄像机在拍摄,为何您就不进行监督,难道是为了在法庭上压迫我们吗?张冬冬律师对于案件的把握很透彻,对法律的理解很深入,辩护材料准备得很充分,他作的无罪辩护可以说无懈可击,无奈“人微言轻”。我家天真的孩子在经历了那天的庭审后,一度很激动,颇有“微辞”,……(难听的话这里省略不说了,司法人员给孩子的影响实在是太……)。张冬冬律师当日就本次庭审列出六大“奇葩”,并发表在他的博客上。如果您有兴趣,可以去看看他的博客,并顺带看看他博文下的评论——那里有很多您司法界的同行发的精彩的评论。

您是曾经的十佳检察官,优秀检察官。对于本案适用的法律,我想您的理解比我要深入得多,透彻得多。但您的所作所为我却难以理解……?如今,社会矛盾似乎愈演愈烈,执法者肆意弄权,“跪死你”,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司法判决不公,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火种。作为人民反应最强烈的司法系统应该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好在就在我们的庭审之后的9号,全国政法系统召开会议,开始了政法系统的整风运动,赵克志在动员部署会上说:“严禁趋利性单方面跨区域执法”;“集中整治以刑事司法手段不当介入经济案件,超权限、……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影响企业和群众正常生产经营问题”;“努力使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形象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内容,真是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像××那样的执法队伍、司法队伍该整顿整顿了。

您作为女性,又是陈本家,对于陈春莲,庭后,您说您很同情她。这句暖心话我刻在心底了,我们非常感谢您说的这份暖心话。此案的最终判决可以说由您左右。希望您高抬贵手,本着公正,兼顾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从轻判决(法萌君语,怎么成了检察官判决?应该是建议吧)。我们将感恩戴德,永志不忘!我们希望有一个公正的合理的结果。我们暂时沉默,并准备着继续上诉中院、高院。

我知道,伸冤之路,艰难险阻。但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正义必将弘扬!借着此次司法系统的整顿的春风,我将不畏艰难险阻,破浪前行。
 
汪流携子叩上
于2020年07月13日夜

注:内容略有删减。声明,法萌君不认识文中涉及的任何一个人,只是看到这封信,让人想起了湖北高院副院长张忠斌的那篇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要有利于修补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和道德伦理,体现出人文情怀和社会关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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